买卖合同

时间:2025-09-28 07:12:07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精选】买卖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欢迎大家分享。

买卖合同 篇1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

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

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从这一方面来看,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其他具体区别:

1、买卖合同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承揽合同中

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因此,实务中最重要的是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收藏品转让的事宜签订以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甲方转让收藏品,乙方负责介绍买方,约定收藏品见附件。

二、甲方保证藏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乙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法律责任。

三、双方约定:成交前后,甲方不能与受买方见面或通讯,甲方提供藏品并书面提出最低成交价;若甲方违反约定,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藏品。约定成交价成交乙方按交易价10%收取中介费;若超过最低成交价成交,超出部分乙方收取20%的介绍费用。

,乙方以或者邀请 担保,

该收藏品由乙方负责保管,丢失损坏视同以最低成交价买断该收藏品进行处理;收藏品自身的物理、化学变化引起变质、损坏的,乙方不负责任。

五、甲方提供银行账号,交易成功后,买方一次性全款打到甲方账户,甲方按照以上约定返给乙方应得的部分。除此以外,双方均不计交易前后发生的任何费用,买卖完成后协议自然终止。

六、若交易失败,甲、乙方将担保物或藏品退回,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费用或责任,协议自然终止。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0xx-8-30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第四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此处隐藏2951个字……本合同的先期付款。

第二次:在本合同标的有关证照,办理完毕后,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并从中扣除办理证照的费用。

第三次:在第二次缴纳转让金15天后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第四次:在第三次缴费三个月后由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第五次:在第四次缴费五个月后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余下的转让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本合同转让金缴纳完毕。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本合同涉及的证照办理及过户、变更等。由甲方负责协助办理,费用在合同转让金总价中扣除。

2、在乙方第一次缴费后,甲方要协助乙方有关机械及人员进场生产。

3、乙方进场后,甲方要协助解决村委及村民关系,不能出现无故阻挠生产的行为。

4、矿区的界址、权属必须真实有效,甲方不得有任何隐瞒行为。

5、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对矿山进行管理及开采,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负责。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矛盾纠纷和债权债务都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给甲方转让费。每次付款以收条或银行打款单为依据。

2、及时的提供各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的有效证件及费用。

3、合同生效后,该矿山全部归乙方所有和支配。开采、管理、修路、水电安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任意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要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25%的违约金。

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后补充到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后生效,并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单):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日:20xx年7月日

买卖合同 篇9

合同双方当事人(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确保所填联系方式真实可靠,以便能及时取得联系;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产权及债务纠纷,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共 元整;

5、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尚未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标的房屋基本情况

1、位置: 市 区 路 号 。

2、户型: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二、房屋价款

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付款: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

2、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 元整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2、甲方应当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办理产权登记后 日内,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指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指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之日起 日内,及时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五、税费分担约定

1、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要的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将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所花费的交易税费、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 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甲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房屋损失,同时按乙方投入房屋装修的费用赔偿乙方的装修的损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九、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本合同经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见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附件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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